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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0日 10:09人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6号和国家有关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吸引优质生源,健全完善研究生多元录取制度机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

2.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选拔过程监督。

3.遵循优秀人才选拔规律,对直博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业水平、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

二、组织领导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直博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统一领导,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

2.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各学科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考核选拔,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各学科成立专家考核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综合面试考核。

三、招生导师及招生名额

1.直博生是指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选拔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本校和外校)直接取得学术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2.招收直博生的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整带满一届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型导师;

2)近三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抽检合格;

3)截至直博生入学时,主持1项在研的国家级课题。

3.每名导师每年可招收1名直博生,占当年招生计划。

4.直博生的接收专业和计划数当年推免生(含直博生)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不超过当年博士招生计划总数的20%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守纪律,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意识,志愿为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服务。

2.申请人须具有教育部当年批准推免资格高校的推免生资格,且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3.申请人具备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具备刻苦钻研,攻坚克难的创新精神。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秀,至推免前无不及格成绩。

4.英语水平达到大学英语六级水平(425分)。

5.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奖助政策

直博生入学后按我校博士生待遇,第一年可直接享受一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申请办法

1.申请材料

1)《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本科阶段成绩单(红章原件);

3)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4)获奖证书或代表性学术论文复印件;

5)提供自述及博士期间的学习研究设想材料(不少于2000字);

申请材料务必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否则将取消申请资格。全部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

2.申请流程:

申请人必须在推免期间内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推免生报名注册,并对相应专业提出直博申请,我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

3.面试内容

着重考察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研创新潜质,对学科的发展认识、基础知识、综合素质等。

4.凡通过面试,被我校接收的考生,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待录取通知,考生收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录取工作

1.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含直博生)名单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已被接收录取的直博生不得再参加统考

2.拟录取直博生须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行体检。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录取。我校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后续必修课程或毕业考试或实践性环节的成绩低于60分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未达到本科毕业条件或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4)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不真实、舞弊现象。

、学制与申请学位要求

1.直博生学制为5年,在学期间不再授予硕士学位,培养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2.直博生申请学位前,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环节需要在其博士培养阶段,取得以下相应的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第一顺位作者)发表4篇高水平论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或SCI或EI论文)

2以第一作者(第一顺位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及以上(IF合计≥5.0)

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国家级特等奖(排名第一);

4)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金奖(排名第一)。

九、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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